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99號原告 陳貞如 被告 詹旭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支付原告不當得利之費用,共計新台幣伍拾肆萬元,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