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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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7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322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亦定有明文。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未婚生下一子 陳瑋晨 (民國00年00月0日生),被告告知原告雙方沒有結婚須先登記報戶口,再辦公開儀式的方式處理,惟被告登記完後,始終沒有進一步處理辦理公開儀式,並監控原告生活、毆打原告,按民法第988條規定,爰請鈞院確認兩造婚姻無效等語。
三、查兩造係於95年5月9日登記結婚,原告與被告原均設籍在台中縣太平市○○里○○鄰○○路○段○○○巷○○弄25之2號,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原因事實發生地在台中縣。揆之首揭說明,本件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本院無管轄權,原告誤向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