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76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乙○間請求給付保單利息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補正被告最新之
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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