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華越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石龍 代理人 洪綵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錦宏泰精技股份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04年9月30日│12,000元│BY0000000││││公司黃錦樑│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