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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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45號聲明人 彭雅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執更字第2348號執行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而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聲明人彭雅雯聲明異議所指檢察官執行指揮所憑之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20號裁定係駁回聲明人對於第二審法院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抗告,主文僅記載:「抗告駁回」,並非諭知該應執行刑之法院,非屬「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依據上述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