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466號聲明人 李愷玄 法定代理人 林佩君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經法定代理人林佩君同意之遺產繼承拋棄書,其上並應有林佩君之簽章,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