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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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八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許秀芬~B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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