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三號
原告揚聯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吉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柒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原告擴張為美金壹拾萬叁仟陸佰元,依起訴時之匯率計算,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肆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折合銀元壹佰零捌萬貳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捌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原告前僅繳納新台幣捌仟柒佰柒拾捌元,尚不足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前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