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陳淑慧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益民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勞訴字第099002247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