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查獲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嗣經被告同意驗尿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送觀察、勒戒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在被告身上查獲,有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見90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卷第8頁)。又上開白色結晶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復有鑑定書附卷可考(見99年度聲沒字第393號卷第2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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