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乙○○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該受刑人到案後,聲請易科罰金並分三期繳納,經檢察官准許後,於民國99年5月13日當場繳交易科之第一期罰金60,000元,檢察官並當庭諭知受刑人應於每月13日前到署繳納後續之第二、第三期罰金,惟該受刑人並未依檢察官面告到場之期日按時前往繳納罰金,經檢察官核發拘票,但拘提未獲;且檢察官函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檢察官訊問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保證人函文暨該函文送達回證、同署點名單影本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