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4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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