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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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經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十八日後,刑期滿日為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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