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 宋暉雄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 律師被告 宋惠根
宋惠基 宋澤甫 兼訴訟代理人 宋彥龍 被告 陳素花
廖美琴 宋珍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