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 許智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依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