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博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最高收取期數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最高收取期數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