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楊清良
被 告 林阿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