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陳美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惠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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