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816號
原   告 潤泰陽光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玲
被   告  簡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潤泰陽光天夏管理委員會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潤泰陽光天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
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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