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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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2號上訴人即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証宗 即三新農產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