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羅焌祐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 邱文章 被告順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宸緯 上列當事人因104年交易字第1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蕭淳元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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