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09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瑞仙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欣怡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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