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83號103年度附民字第526號原告 陳澤偉 被告 王高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31、1588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判處有罪,而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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