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原告陳○琮
陳○筑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 律師
張宜斌 律師 張祐齊 律師被告聖嬰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潘永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被告小丁婦幼兒童百貨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帝昌 被告新亞憶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文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潘永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4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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