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九號起訴書,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本庭認民事賠償部分,原告所請求之賠償數額,被告尚有爭執,是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陳兆翔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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