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理由
一、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三年十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止,連續在屏東縣○○鄉○○村○○路○○○巷○號自宅等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不諱,而被告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經警採尿後送屏東縣衛生局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屏縣衛檢六字第840203號煙毒及麻醉藥品類委託檢驗結果通知書附卷為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