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巧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巧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巧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
1、2、6、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
3月17日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見執聲卷第2頁),合於前揭規定。茲聲請人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主刑部分)││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7年9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簡│108年8月│臺灣│108年度簡│108年9月│││害防制│,如易科罰金│5日│8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400號│20日│彰化│字第1400號│10日│││條例│,以新臺幣10││字第403號│地方│││地方││││││00元折算1日│││法院│││法院│││├─┼───┼──────┼────┼─────┼──┼─────┼────┼──┼─────┼────┤│2│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8年6月│臺中地檢10│臺灣│108年度中│108年10│臺灣│108年度中│108年11│││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0日│8年度毒偵│臺中│簡字第2204│月18日│臺中│簡字第2204│月4日│││條例│,以新臺幣10││字第3092號│地方│號││地方│號│││││00元折算1日│││法院│││法院│││├─┼───┼──────┼────┼─────┼──┼─────┼────┼──┼─────┼────┤│3│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6│108年4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訴│108年11│臺灣│108年度訴│108年11│││害防制│月│26日│8年度偵字│彰化│字第910號│月7日│彰化│字第910號│月26日│││條例│││第7905、82│地方│││地方││││││││05號│法院│││法院│││├─┼───┼──────┼────┼─────┼──┼─────┼────┼──┼─────┼────┤│4│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6│108年4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訴│108年11│臺灣│108年度訴│108年11│││害防制│月│28日│8年度偵字│彰化│字第910號│月7日│彰化│字第910號│月26日│││條例│││第7905、82│地方│││地方││││││││05號│法院│││法院│││├─┼───┼──────┼────┼─────┼──┼─────┼────┼──┼─────┼────┤│5│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6│108年4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訴│108年11│臺灣│108年度訴│108年11│││害防制│月│29日│8年度偵字│彰化│字第910號│月7日│彰化│字第910號│月26日│││條例│││第7905、82│地方│││地方││││││││05號│法院│││法院│││├─┴───┴──────┴────┴─────┴──┴─────┴────┴──┴─────┴────┤│註:編號3至5之罪刑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0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8年1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簡│108年11│臺灣│108年度簡│108年12│││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3日│8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900號│月7日│彰化│字第1900號│月3日│││條例│,以新臺幣10││字第1358號│地方│││地方││││││00元折算1日│││法院│││法院│││├─┼───┼──────┼────┼─────┼──┼─────┼────┼──┼─────┼────┤│7│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8年4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9年度簡│109年1月│臺灣│109年度簡│109年3月│││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4日│8年度毒偵│彰化│字第47號│22日│彰化│字第47號│4日│││條例│,以新臺幣10││字第1651號│地方│││地方││││││00元折算1日│││法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