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261號聲請人 任立柱 相對人 劉育宸 相對人 張恪銘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劉育晨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育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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