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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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61號聲請人 劉卿堯 相對人張福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福、 張騏麟張裕志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張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張福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福、張騏麟、張裕志於民國104年
4月7日、104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000,00
0元、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7月6日、104年
9月21日,並以相對人張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104年4月8日、104年6月2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件經核,除相對人張騏麟、張裕志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牛潮埔││281-6│建│12│全部│├─┼───┼────┼────┼────┼────────┼─┼──────┼───────┤│2│高雄│鳳山│牛潮埔││285-1│建│55│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970│牛潮埔段281-6、285-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9.99││全部│││││3層樓房│二層:39.99│││││├───────────────┤│三層:39.99││││││北盛街52巷22號││地下層:12.9││││││││合計:132.8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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