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誣告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七О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甲○○○因誣告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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