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即緒旺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與緒旺工業有限公司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緒旺工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緒旺工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就任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因時間過於急迫,故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為此,聲請展延六個月期限等語。本院爰審酌上情,認無不符,准本件清算程序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