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陸包(驗餘淨重共計貳陸點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一級毒品毒品,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將扣案之海洛因一六包(驗餘淨重共計二六.二七公克)沒收銷燬,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