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七?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九三號),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