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五四二二一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