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5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佳賀 (原名: 邱信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7.05計算之利息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