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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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30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張淑賢
訴訟代理人  蔡咏蓁
       葉明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18,27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
  告給付6,336,552元,及自聲明變更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變更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6,336,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30,898元後,尚應補繳32,86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歷審裁判

  • 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 屏簡 字第 301 號裁定(108.09.23)[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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