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張慈渟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侃瑩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36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條文或契
約條款)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另若對
被告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
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
(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