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張慈渟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侃瑩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36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條文或契
  約條款)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另若對
  被告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
  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
  (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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