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申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重慶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