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博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博謙因犯詐欺等十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鄭博謙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鄭博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5日(共2罪)│拘役4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0日至│102年6月28日、│102年5月29日、│││102年10月11日│102年7月6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15日、│102年8月3日、││││102年7月17日(聲│103年1月20日││││請書漏載)、│││││102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912號│字第5551、5552、│字第5551、5552、││││6685號(起訴案號)│6685號(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4206號(併案審理│14206號(併案審理││││);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2622、16173號、│12622、16173號、││││104年度偵字第350│104年度偵字第350││││6號(追加起訴)│6號(追加起訴)│├─┬──────┼────────┼────────┼────────┤│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審││1472號│938、940、841、│938、940、841、│││││942號│942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9日│104年9月23日│104年9月2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938、940、841、│938、940、841、│││││942號│9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10日│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746號(已易│緝字第1313、1314│緝字第1313、1314│││科罰金執行完畢)│號(編號2至11號應│號(編號2至11號應││││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電腦使用罪│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4日、│103年1月18日│102年7月18日│││102年6月19日、│││││不詳時間(聲請書│││││漏載)、│││││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25日、│││││不詳時間(聲請書│││││漏載)、│││├────────┼────────┼────────┼────────┤│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551、5552、│字第5551、5552、│字第5551、5552、│││6685號(起訴案號)│6685號(起訴案號)│6685號(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4206號(併案審理│14206號(併案審理│14206號(併案審理│││);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2622、16173號、│12622、16173號、│12622、16173號、│││104年度偵字第350│104年度偵字第350│104年度偵字第350│││6號(追加起訴)│6號(追加起訴)│6號(追加起訴)│├─┬──────┼────────┼────────┼────────┤│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審││938、940、841、│938、940、841、│938、940、841、││││942號│942號│942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9日│104年9月23日│104年9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938、940、841、│938、940、841、│938、940、841、││││942號│942號│9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緝字第1313、1314│緝字第1313、1314│緝字第1313、1314│││號(編號2至11號應│號(編號2至11號應│號(編號2至11號應│││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9│├────────┼────────┼────────┼────────┤│罪名│詐欺│恐嚇(聲請書誤載│恐嚇(聲請書誤載││││為妨害自由)│為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5日(共2罪)│拘役30日(共8罪)│├────────┼────────┼────────┼────────┤│犯罪日期│102年7月15日│102年11月4日、│102年9月26日、││││102年11月6日│102年9月28日、│││││102年10月13日、│││││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5日、│││││103年1月28日、│││││103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551、5552、│字第5551、5552、│字第5551、5552、│││6685號(起訴案號)│6685號(起訴案號)│6685號(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4206號(併案審理│14206號(併案審理│14206號(併案審理│││);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2622、16173號、│12622、16173號、│12622、16173號、│││104年度偵字第350│104年度偵字第350│104年度偵字第350│││6號(追加起訴)│6號(追加起訴)│6號(追加起訴)│├─┬──────┼────────┼────────┼────────┤│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審││938、940、841、│938、940、841、│938、940、841、││││942號│942號│942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9日│104年9月23日│104年9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938、940、841、│938、940、841、│938、940、841、││││942號│942號│9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緝字第1313、1314│緝字第1313、1314│緝字第1313、1314│││號(編號2至11號應│號(編號2至11號應│號(編號2至11號應│││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0│11│12│├────────┼────────┼────────┼────────┤│罪名│恐嚇(聲請書誤載│妨害名譽│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妨害自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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