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賴宋平妹 原告 宋合妹 原告 黃宋美玉 原告 宋春蓮 原告 宋參珠 原告 詹宋菊 原告 陳宋新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李益甄 被告 宋洪兗 被告 宋雲梯 被告 宋雲統 被告 宋洪德 兼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宋洪安 被告 宋秀媛 上列6人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律師被告 宋雲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487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宋洪安、宋洪兗、宋洪德、宋雲梯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1494
9號提起公訴,本院刑事95年度訴字第487號審理中。被告宋洪安等4人涉嫌偽造原告之繼承拋棄證明書,持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暨將遺產分割登記於被告全體,確有影響原告對被繼承人 宋木秀 遺產繼承權存否,能否請求塗銷繼承分割登記及返還不當得利等之結果,本件民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