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下同)97年2月16日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4月15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6日起均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