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66號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46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