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呂秋㓜律師被告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 陳報 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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