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蘇美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42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之藥錠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蘇美佐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威而鋼藥錠2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藥錠2個(107年度白保字第1876號),經鑑定為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之物品等節,則有樣品鑒定報告1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列印資料4張在卷可佐,足認前揭藥錠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