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熙玲 被告 周元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蔡慧雯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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