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承攬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增培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增賢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 律師
張媛筑 律師 趙御廷 律師被告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7,641元【計算式:2,280,595-222,954=2,057,64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蘇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