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錦慧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 游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