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2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隆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記載被告「陳**」、「洪**」、「趙**」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致本院無法特定及送達。本院業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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