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66號上訴人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佳雄 以上上訴人與 王郁雯 等因102年訴字第666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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