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係原告於本院102年度少調字第406號少年保護事件當中所提訴訟,因少年事件處理法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當中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